刑事政策是构建刑事制度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应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及刑罚执行整个过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国家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努力实现“宽大”与“严惩”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刑罚特殊预防目的实现。在罪名、刑期确定情形下,我国对主观恶性减少的服刑犯进行减刑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以“宽”济“严”精神;⑾在服刑犯获减刑优待情形下,我国对主观恶性增大或并未减少的服刑犯撤销减刑,⑿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含的以“严”济“宽”精神的必然要求。另外,我国减刑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避免刑罚过剩,适用对象限于具有良好社会回归性的服刑犯。罪犯获得减刑后的改造反复现象充分说明行刑机构及减刑裁定机构于减刑裁定生效前对罪犯具有较好社会回归性的判断出现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设立发生型减刑撤销制度以规制罪犯获得减刑后的改造反复情形,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之一。撤销减刑与减刑相协调、相统一,共同服务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应作为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