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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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不同情况下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026人看过

如果考虑到中国的犯罪成立条件是立法定性又定量[1]的规定模式,即立法不但规定成立犯罪的行为类型,还规定成立犯罪之量的因素,受贿罪立法是否也是将为他人谋取利益当作了刑事责任的充足要件予以规定的?若如此,就需要分析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行为之危害程度的关系,依据收受贿赂之后,是否为他人谋其利益对刑事可罚性有影响,以及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之危害性是否就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分析来进行说明。

行为人因为职务收受贿赂的同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有不同情况。就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来说,有谋取利益与未谋取利益的不同;就所谋取利益的性质,有谋取正当利益、不确定利益与不正当利益的分别。所谓不确定利益,是指对于欲得到该利益的人来说,有参与竞争的资格,并具有得到较大或者与他人大体相当胜出机会的人所可以期待的利益。如果有权者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并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的竞争提供便利,帮助他人争取不确定利益的实现,或者为其竞争提供有利条件的情况。由于不确定利益是利益的归属不能确定,行为人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如果以正当的方式得到,其利益也就依据得到程序的正当性而具有了对于利益主体来说利益本身的正当性,否则利益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不确定利益具有过渡性,最终应当归属于正当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没有独立的必要。因此,依据是否谋取利益以及所谋取利益的性质即是否正当进行排列组合,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第一,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或者称不正当利益,即受贿枉法;第二,受贿后为他人谋取了正当利益,即受贿后履行了职务义务;第三,受贿后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即收受了贿赂并接受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托,但没有进行枉法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四,受贿后没有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即收受了贿赂还不履行正常职务。以上四种类型是就受贿的同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谋取利益的性质而进行的划分。除此之外,就对受贿罪的评价还可以依据得到贿赂的方式,即索取与收受来进行,这样就可以划分出受贿行为的八种类型。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向公职人员赠送超过正常礼尚往来程度的利益,但没有明确的得到利益之要求,在国外称为单纯受贿或者一般受贿[2],我国也称为感情投资。由于受贿罪的保护客体是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3],只要廉洁性受到侵害,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就受到了侵害,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本文认为应当作为受贿罪,作为受贿罪的第九种类型。下面笔者从设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来分析以上九种情况的危害大小,以说明受贿罪不同情况的应然处理方式。

第一,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或者称不正当利益,即受贿枉法。受贿又枉法,应该是加重受贿,即该行为不但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使国民或者相关者怀疑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使国家机关或者相关单位的信誉受到影响,国民对国家的信任度降低;同时,其不正当利益的谋取本身就使这种不信任的理由得到了证实;并且这种为他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同时还造成了该利益相关人员之利益的影响,因为国家的资源有限,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也是在占用国家的资源,或者说将有限的国家资源分配给了行贿的一方,而按正常的规则,该利益是不应由行贿者获得的,而应该由其他人获得,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也就构成了对他人的侵害,即因为行贿而获得利益者,是通过权钱交易的方式,损害了正常应当得到利益的人之利益。同时,这种情况还说明了受贿者为了获得利益可以不惜双重违法:既收受贿赂而损害公职人员的廉洁要求;又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应当得到该利益的人不能得到正当的利益,这种正当利益的不能得到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侵害,有时这种侵害是重大的。

第二,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了正当利益,即受贿不枉法。这种情况是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务义务,在收受贿赂之后履行了职务义务(事前受贿)或者因为职务行为的履行而得到了他人的贿赂(事后受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都是行为人履行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义务,这种履行职务义务的行为,不应当受到否定评价。当然,事前受贿与事后受贿在危害上仍然有所区别:如果是事前受贿或者约定贿赂,说明行为人为政不廉的同时,也具有将贿赂作为对价的明显交易性质;而事后受贿,虽然也侵害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种收受贿赂的行为固然恶劣,但从危害上看,只是说明其为政不廉,却并未将自己的职务行为在行为之前就商品化,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否定评价与第一种情况相比要小些。当然,如果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下,某部门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履行已经与相应的好处获得相对应,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其利益的获得之事前与事后也就不具有实在的意义。

第三,收受贿赂后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即行贿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受贿者收受贿赂后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牟取了正当利益的情况后述),也就是说没有因为贿赂而枉法。该种情况说明行为人不廉洁,但还没有达到为了利益而枉法的程度,其行为是单重的,危害也是单重的。当然,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受贿者接受了行贿者的贿赂本身,就意味着受贿者非明示地接受了行贿者的请托,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说明受贿者不讲信用,从道德方面来看,说明其人格存在问题。但是,这样的情况也说明行为人只是贪赃,就现实的侵害来说,并没有通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行为的危害具有双重性—一既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通过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使相关的保护法益受到侵害。由此可以说明,该种情况从法益侵害来说是单重的,只侵害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没有进一步因此枉法,也就没有侵害其他的利益。而行为人的人格问题,则难于直接成为刑法评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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