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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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且有行贿行为情形的处理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69人看过

对此应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为走私武器、弹药而行贿。对这种情况应从一重罪处断,因为这种 情况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实施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后,为了逃避海关、司法人员的追究而 行贿。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出于两个犯意,即走私武器、弹药的故意和行贿的 故意,这两个犯意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客观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即走私武器、弹 药行为和行贿行为,这两个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必然联系。对这种情况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在走私武器、弹药时为抗拒缉私致人重伤、死亡情况的处理

对这种情况,首先是抗拒缉私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然后再与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这是因为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 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 态。抗拒缉私致人伤害、死亡的情况正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抗拒缉私)所支配的 两个不同罪过(抗拒缉私故意和杀人故意或杀人过失、伤害故意、重伤过失),实施一个 危害行为(抗拒缉私行为即暴力行为或者说致人伤害、死亡行为),而触犯两个异种罪名 (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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