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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55人看过

从统计情况看,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为被害人存在过错,而仅是表述为事出有因、被害人行为确有不妥等。这类模糊表述的存在,一方面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存在程度差异,法官意图通过不同的表述方式体现被害人过错的不同程度,另一方面是由于道德标准相对多元,有时合议庭法官对于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过错难以取得一致意见,但均认为其行为存在不当,出于稳妥考虑,未在判决书中明确表述为被害人过错。

如沃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沃某某在向被害人表白之前一直对其予以资助,表白遭拒后就不再与其联系并停止对其经济资助,但是被害人又向沃某某借钱,后沃某某发现被害人实际已与他人建立恋爱关系,将被害人杀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利用沃某某的感情骗取钱财,存在过错;被告人也提出自己是因被欺骗、被利用才愤而杀人。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则提出,沃某某给钱是自愿的,同意借钱也是自愿的,被害人不能因为接受沃某某钱财就必须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道德立场不同。本文认为,社会容许道德多元,是指某些人群所持有的与社会主流不同的边缘性道德选择,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都应当得到社会的容忍和尊重。

此处的权益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有形的利益,也包括合理的期待。法律视野中的人是普通人,社会交往领域中的人也是普通人,普通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对于与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付出总是预期得到回报,接受他人付出而给予他人相应回报也是社会所期待的,“无功不受禄”、“礼尚往来”等社会俗语体现的就是这个道理。这就要求人们在做出自己的行为选择时,不能违反他人都是利己主义者的社会预期。在明知行为人确有所图的情况下,接受行为人付出而不考虑行为人要求回报的合理预期,有违社会普遍期待,如若此类行为长期存在致使行为人情绪失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社会对于行为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期待。虽然不能否认有些人员是利他主义者,但是法律不能以此类人群的道德选择作为认定标准。在被害人违反道德准则的案件中,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被害人同时与包括被告人在内的数个人建立恋爱关系,被告人因此杀害被害人。这类案件同样存在被害人过错,体现是否有违他人合理期待的问题。按照当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谈恋爱作为婚姻的前奏,一对一的谈恋爱模式符合社会的普遍期待,如果同时和几个人建立恋爱关系,就会破坏行为人的合理期待,构成被害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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