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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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6人看过

从统计情况看,在被害人与被告人已经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激化双方矛盾致使被告人采取不法行为的,也可能构成被害人过错。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提出的要求、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不当以致双方关系严重恶化。以激化矛盾为表现形式的被害人过错与单方面引起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过错,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以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侵害为前提,而是在发生纠纷以后由于未能妥善解决,双方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恶化,而在这个矛盾发展过程中,被害人有一定责任。⑻为了明晰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刘加奎故意杀人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加奎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扭打导致双方均有轻微伤,在后续治疗过程中,被害人要求刘加奎承担全部医疗费并不断纠缠威吓,刘加奎持刀杀害被害人并企图自杀。⑼在这起案件中,被害人行为因激化双方矛盾构成被害人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起案例比较典型,就司法实践来看,这种典型性案例并不多见,出现较多的是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害人的行为激发行为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判断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否确实存在不当。如果被害人提出的要求或者实施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即使行为人确实因此而激怒并实施不法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如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母子关系,两人因房产问题产生纠纷,被害人要求诉诸法院解决争端,被告人认为此举会导致家丑外扬而心生愤恨,将被害人杀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没有设法通过协商手段解决家庭内部问题,而是要求提起诉讼,对于激化双方矛盾具有一定责任。这种辩护理由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第二方面是被害人行为不当程度与被告人行为不当程度的对比。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被害人与行为人因琐事纠纷发生口角争执以后,被害人先行实施推搡等轻微暴力行为,致使行为人实施暴力程度较高的行为,如掌掴耳光、挥拳击打等,最终导致发生严重伤亡结果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通常不会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主要理由是,面对同等侵害程度的行为,社会普遍期待用同等侵害程度的行为进行反击,虽然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一般性谩骂行为,使用推搡行为还击超出了“动口不动手”的界限,但是由于推搡通常不会给对方造成伤害,因此推搡与一般性谩骂行为处在同一层面,掌掴、拳击等暴力程度较高的行为则处在更高层面。基于上述,对于一般性谩骂行为采用推搡等行为还击并未超出合理期待,但是对于推搡等行为采用掌掴、拳击等行为反击则属于超出合理期待,故被害人对于行为人的一般谩骂行为而实施推搡等行为,而行为人因被害人的推搡行为而实施掌掴、拳击等暴力程度较高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伤亡时,不应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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