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5}本文认为,只能是故意。本罪是抽象危险犯,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具体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使他人处于一定危险状态之中,即构成既遂。对于这种危险状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醉驾行为以及追逐竞驶具有产生高度危险的可能性,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应为故意。对此,可以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其先前行为而导致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对其先前行为是可以控制的,却仍然实施,因此,对发生的结果要承担刑事责任。以醉驾为例,行为人对驾驶前的饮酒行为是可以控制、自由选择的,对于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后续行为,理应负责。而且刑法具有规制和预测功能,人们通过法律的事先规定对自己实施某种行为会导致的法律效果是可以预知的,明晓而仍然实施,明显是一种主观上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