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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79人看过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定。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之一,但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相比交通肇事罪客观行为要求低,其危害行为只要实施醉驾和追逐竞驶的条件即可构成犯罪,不需要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作为必备要件,交通肇事罪除了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危害行为外,还必须要有法定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同时还要求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另外,两者道路的范围也不同,交通肇事罪的道路范围仅限于公共交通道路,而危险驾驶罪道路的范围既包括公共交通道路,还包括非公共交通道路。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为过失。当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即引发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时,应为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进行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未造成交通事故或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则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的一般结果作为量刑情节来加以考虑。

2.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两者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危害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而且两者都是危险犯,在客观行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重合,因此,对两者的界定需要着重从危害程度方面进行界定。虽然两者都是危险犯,但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生醉驾以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满足抽象危险犯的客观要求,成立危险驾驶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危险方法”必须是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是指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等造成侵害的紧迫危险,没有发生侵害结果实属偶然;是否存在这种具体危险,需要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做出判断。{6}

本文认为,危险方法的行为应该是同一行为或者是在同一时间段内的连续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具有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对其的评价因素包括驾驶能力、是否正常行驶、行驶速度、车辆安全状况、案发地点的通行量、证人证言等方面。法官必须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在闹市追逐竞驶,产生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其危险程度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危险程度相当时,在没有造成伤亡结果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以《刑法》11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则以《刑法》115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行为人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较重,因此,要充分考虑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手段、地点、时间、危害结果、主观恶性以及方式。

3.如果以追逐竞驶为手段伤害或者杀害某人,有时虽然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很严重,但由于其针对的客体是特定的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属于侵害人身权利犯罪,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4.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没有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没有疑问,但如果行为人危险驾驶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对此后果行为人持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对危险驾驶造成的危害结果持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则应如何定罪量刑呢?本文认为,应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如果其危害性与放火、爆炸等社会危害性相当,则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危害性相对较小,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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