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的财产犯罪,主要指同家共居的亲属相盗及其大家庭成员之一或其中部分人故意毁坏亲属财产的犯罪案件。此类犯罪,现行刑法上,也无专门规定。为完善妨害婚姻家庭类犯罪的立法,兹建言如下:
第一、对家庭内盗、家庭成员故意毁坏家庭财产的案件,情节严重者,可设定为刑事犯罪。但宜将其从一般财产类犯罪中分立出来,归置于妨害婚姻家庭类犯罪中去,以便于司法上操作、也便于民众知法、守法。
第二、此类犯罪在起刑点上,应较一般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数额标准更高、情节要求更重。这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毁坏毕竟较外人之间的犯罪,在作案动机、手段、情节上有其特殊性,或者说有可恕性的场合较多,因而在罪与非罪标准上,也应当更加宽缓。
第三、对此类犯罪,刑法上宜设定为亲告罪。即被害人自诉案件:非经被害人亲自去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从而,一方面在法律上保证了家庭亲人间的财产权利;另方面,确实尊重了被害人对加害人的“亲属”亲情和家庭关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