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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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屋的继承你知道多少(二)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765人看过

案例二:父母限价房购买资格 我能否继承?

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成为高房价下很多“夹心层”的选择。王平就在2011年的时候以自己的名义幸运的获得了当地限价房的购房资格,仅需周边均价70%的房款就可以购买。

为怕夜长梦多,王平立即与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王平也按照相应要求支付定金及购房款。

天有不测风云。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王平却在一次车祸丧生。王平之子王欢在处理王平的后事时被房产公司告知,由于王平因为不可抗力死亡,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王欢可以领回王平支付的相应价款。

从王平购房时间算起,周边的房价又在持续上涨。王欢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有权继承父亲的购房资格,自己可以代替父亲履行该限价房屋预售合同,所以要求房产公司继续履行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限价商品房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的房屋,是国家给于某一特定群体购房的优惠政策,不具有普惠的性质。实践中,各地对于购买限价房的资格均有严格的限定。包括个人收入和无房证明等条件限制可以排除相当部分的人群进入限价房购房群体中。而且在限价房资格的获取时也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甚至很多购房人资格是通过摇号的方式获取。本案中,王平是以个人身份申请限价房资格并获得批准,在此过程中,王欢并非该房产的共同申请人,所以该房屋购买资格仅专属于王平。实际上,如果以王平父子两人名义共同申请,两个人的收入情况和产权证明都可能不符合限价房的资格要求,无法取得购房资格。所以法院最后认定,王欢无权继承该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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