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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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屋的继承你知道多少(三)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771人看过

案例三:家庭建房时我已成年 房子是否有我的份?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上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农民居住房屋最重要的来源。王武与杨秀夫妻俩就于1988年在所分的宅基地上搭建房屋。建房时,儿子王晨与女儿王丽都已成年。为了提升建房的工作效率,在建房时一家四口作出了明确的分工:王晨帮助父亲一起盖房、杨秀负责采购原料、王丽负责做饭。经过家人一年多的努力,六间房屋拔地而起。

房屋建成后,王晨与王丽相继结婚。在王武看来,自己的房子以后肯定要留给儿子和儿媳,为了让王丽风光出嫁,王武举债给了王丽一笔丰厚的嫁妆。但这却引发了姑嫂之间的矛盾。王晨之妻李娟认为,自己答应嫁给王晨就是因为知道王家就王晨一个男孩,按照农村习俗,王家的东西将来都应该是王晨的。王家在不富裕的情况下举债给了如此丰厚的嫁妆,是对自己未来利益的侵犯。而王丽则认为,父母虽然看似让自己嫁的风光,其实是将自己当成了“泼出去的水”。王丽一直认为是哥哥嫂嫂怂恿父亲用这些嫁妆堵自己的嘴。

眼看姑嫂之间的小矛盾不断,为了防止日后财产分配上出现问题,王武与杨秀二老留下遗嘱表明将六间房屋留给自己的儿子和儿媳继承。

二老去世后,兄妹两家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还大打出手。王丽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房产份额。

法官说法:

农村房屋权属归属继承纠纷在远郊区县继承案件中的比例正逐年上升。一般来说,农村房屋的建造年代都十分久远,同时建房人之间都存在特定的血缘关系,建房时的出资情况很难说清楚,这也成了司法审判的难题。负责该案的法官表示,在农村,很多人认为只有在家庭建房时候出钱或者亲自参加劳动,才叫做法律上的“出工出力”,才有资格享受对于房屋的权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成员只要在建房时已经成年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就视为其在建房过程中出资出力。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否认。例如,在建房时某成员正好在外地工作且并未对家庭进行资助或者因刑事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等情况。具体到本案来说,王武与杨秀夫妻俩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本身没有问题。但建房过程中,王丽也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虽然王丽仅仅是通过做饭的形式完成相应的“后勤保障”,但这却解决了王武等三人的后顾之忧,也是对建房这一“家庭工程”的分担,应视为对于房屋建造出资出力。所以法官在综合王家人在建房时贡献大小进行酌情分配,将南侧半间判为王丽所有,其余归哥哥王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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