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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屋的继承你知道多少(一)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813人看过

随着房产的价值不断攀升,房产问题成了热议的问题。“房二代”、“拆二代”一夜之间成了时代衍生的社会名词。在动辄百万的房产面前,房屋由谁继承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而某些特殊房屋的继承问题也逐渐涌入了法院。笔者将通过几则案例,和您一起品读那些“特殊房屋”继承的司法问题。

案例一:单位的福利分房是否专属于我个人?

1989年8月,王清单位开始出台分配福利房屋的文件,以每平米520元的价格出售单位的房屋。虽然属于内部房子,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王清根本无力负担几万元的房款。好在单位里大家经济条件差不多,所以房屋一直未能分完,而王清在积极筹钱的基础上报名参加分配,占据了单位房屋分配的优先权。

在王清凑钱的过程中,认识了丧偶的单亲母亲张芳。由于互相产生了好感,且王清觉得两个人筹钱更有助于自己早日搬进新居,所以在认识不到半年的时间,王清就与带着10岁孩子(张松)的张芳登记结婚。1991年底,王清凑齐了三万余元购买了单位的一套福利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清夫妇搬进了新房,也一起承担起了对于张松的抚养责任。

婚后,王清一直想要一个自己和张芳的孩子,但是张芳却一直没有怀孕。王清觉得张芳一直没有怀孕,是因为顾忌张松的感受所致。所以,王清与张芳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同继子张松关系也出现了问题。看着张松越来越大,家庭矛盾更加激化。

2011年,张芳因病死亡。张芳死后,王清与张松因家庭关系更加紧张。后张松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份额,对房屋进行重新分配。而王清表示房子是自己福利分房所得,属于自己个人财产,不同意张松的诉请。

法官说法:

福利分房是特殊时期的房屋取得形式。分房福利的获得与分房人的身份密不可分。所以很多产权人认为房屋的产权专属于自己。但实际上,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认定主要基于房屋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这一特定时间进行判定,对房屋产权的性质并无明确要求。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王清单位在1989年就开始了福利分房,但此时王清由于经济原因并未购房,而是在自己与张芳结婚近一年后才购买房屋,房屋产权的取得已经在婚后,所以对于该福利房屋张芳应该具有相应的产权份额。所以,张松应该和王清、还有张芳的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起继承张芳的房屋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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