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今年五月的一天,不足两岁的幼童杜某在路边玩耍时被路过车辆撞伤。交通安全部门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了解王某是车主郭某雇佣的司机,并且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几经交涉未果后,杜某的父母将车主郭某、被雇司机王某及保险公司悉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并提出5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千余元,由郭某赔偿杜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造成之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故杜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只能由郭某自己承担,而不能将其归入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付责任,故此车主郭某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司机王某并不直接承担上述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大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一定要注意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因此相应的精神损害只能由车主独立承担,而原告方对于相应诉讼请求也要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