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兴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侵权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学生人身保护系列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学生自杀无需担责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63人看过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尖子生,平时学习成绩一直位于全班第一,但是在最近的一次期末考试中,由于其发挥失常,成绩下降至全班第十。老师虽然对李某进行了开导,让他不要因为学习成绩的一时失利而气馁,但李某仍想不开跳楼自杀了。李某父母非常伤心,认为学校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5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在本案中,学校在此自杀事件中已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李某进行了鼓励和教导,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此不须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父母作为家长,不应将其孩子自杀的责任推到学校身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