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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早恋转学学校应当退还剩余学费

发布者:宋家兴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962人看过

案情介绍:

2005年7月,年仅15岁的小李将要升入高中学习,其父母经多方打听得知某私立学校无论从学校规模、校园环境、教学质量,还是教学管理等方面都非常好,然而相对于其他学校来说,该校的收费标准很高,高中段每学生每年2万元。但为了孩子的将来,小李的父母最终还是决定将小李转学至该校学习。

2005年7月29日,小李的父亲向该私立学校交纳了高中三年的建校费共计6万元。2005年8月30日,小李的父亲作为学生家长(乙方)与私立学校(甲方 )签订《学生就学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的中途停学、转学、退学,对乙方交纳的学校建设费处理原则如下:一年内退学,扣2万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一年不再退费。”“若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学生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导致学生身心得不到健康发展,甲方应允许乙方学生退学和转学,并退还乙方所交学校建设费的一部分本金。”

在私立学校读书期间,小李的学习成绩一直稳中有升,排名也越来越靠前,小李的父母为此感到十分的欣慰。然而到了2007年下半年,小李和同校女生小美在共同学习中产生了爱慕之情,并建立了恋爱关系。由于两人不能正确处理好早恋与学习的关系,小李的学习成绩受到了很大的影响。2007年8月10 日,小李父母将小李转回原籍读书。

小李转学后,小李的父母来到了私立学校,以小李在私立学校就读期间学校未尽到管理教育责任,造成小李发生早恋,严重影响学业,致使儿子被迫转学为由,要求学校退还所交的建校费。学校认为,学生谈恋爱,是学生自己的事,学校只能加以引导和教育,不能对学生进行人身强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学校不应退还小李父母所交纳的建校费,于是学校拒绝了小李父母提出的要求。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2008年6月,小李父母一纸诉状将私立学校诉上法庭,要求私立学校返还建校费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私立学校返还小李父母建校费2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作为一项权利,属于人身权的范畴,是一种绝对权,他人无权干涉、限制、剥夺。对于中学生而言,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不宜早恋。但对于行为人是否应该恋爱,他人只能加以教育、引导,而不能予以强制。学校,作为教育部门,对学生有教育、管理之义务,在学生发生早恋后,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恋爱观。

对于中学生教育,我国采取的义务教育与民办有偿教育的并轨机制。对于义务教育,因具有无偿性、公益性,对于学生早恋,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对于民办有偿教育,提供教育,是其经营手段;营利,是其目的。因此,私立学校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必然要与其目的相适应。其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私立学校与小李父母签订的教育服务合同中,将不影响到小李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学校的义务,因在学校期间小李早恋,导致学习成绩下降,身心健康自然受到影响,学校也就没有能完全履行协议,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小李在校寄宿学习期间与同校女生发生早恋,双方传递的纸条文字中包含与双方年龄不相适应的不健康内容,私立学校在发现早恋问题之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学生进行辅导、教育,由于私立学校未履行相应的管教义务,影响到了小李身心的健康发展,私立学校应当允许小李转学,并退还部分建校费。小李的父母向私立学校交纳了高中三年的建校费,但小李实际仅在私立学校就读至高中二年级,扣除小李实际就读期间应交纳的建校费,剩余部分应当由私立学校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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