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8日,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某某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动电源:某某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某某移动电源5200mAh银色39元。王某某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某某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某某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源及配套的数据线。同月17日,王某某发现使用5200mAh移动电源的原配数据线不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某某公司的客服联系,要求调换数据线。某某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此后,王某某以某某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某某退还某某公司两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某某公司:1、赔偿王某某500元;2、退还王某某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某某快递费15元;4、赔偿王某某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络购物合同有效,某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某某公司提前一周打出原价69元电源“米粉节”卖49元的广告,欺骗消费者进行排队抢购,销售当天广告还在,但商品却卖69元,某某公司为网购设定了定时抢购,抢购时间不到20分钟,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网购合同有效,消费者拥有公平交易权和商品知情权。由于某某公司网络抢购此种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王某某由于认同某某公司广告价格49元,故在“米粉节”当日作出抢购的意思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价格应为49元,但从某某网站订单详情可以看出,王某某于2014年4月8日14时30分下单,订单中10400mAh移动电源的价格却为69元而非49元。某某公司现认可某某商城活动界面显示错误,存在广告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一致之情形,但其解释为电脑后台系统出现错误。由于某某公司事后就其后台出现错误问题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作出声明,且其无证据证明“米粉节”当天其电脑后台出现故障,故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对此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王某某关于10400mAh移动电源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合同的请求合理,对另一电源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二审法院准许。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王某某退还某某公司上述两个移动电源,某某公司保底赔偿王某某500元,退还王某某货款108元,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