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电商作为销售者利用他人网络销售货物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交易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而不履行,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依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9日,李某东在XX网购买了某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白酒中国名牌52度五粮液(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李某东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某某公司的淘宝店铺中标注的商品“特价和原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李某东与某某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某某公司赔偿李某东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某某公司未履行该协议,李某东诉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请求某某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在本案网络交易过程中,某某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李某东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某某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某某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李某东要求某某公司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经受诉法院合法传唤,某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受诉法院判决某某公司给付李某东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某某公司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