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晋锋律师。杨晋锋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将诈骗罪的罪名变更为了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化名)谎称自己是山西多个工地的供货商,主要负责给山西建投等工地供应电缆。为了取信被害人白某,王某某先支付定金、部分履行合同,诱骗白某向其销售电缆。白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电缆送至指定地点后,由同案被告人秦某、纪某接收,随后王某某安排将电缆低价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王某锋。期间,王某某还通过组建饭局、让同案人冒充项目负责人等方式进一步骗取信任,并伪造阳曲县70亩工业用地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最终,王某某等人共计骗取白某价值254.59499万元的电缆,扣除已支付的58.407万元定金,实际诈骗金额为196.18799万元。此外,王某某还以打点领导结算货款为由,另行骗取白某5.4万元。
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认为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然而,经过辩护律师的深入分析与有力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据此作出判决。
辩护核心:精准区分此罪与彼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为定性:是构成普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这一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虽同样设有“数额特别巨大”档次,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两罪在法益侵害和行为方式上存在本质区别。
辩护律师杨晋锋、李姝鑫在阅卷过程中敏锐发现,王某某与白某之间并非简单的欺骗关系,而是存在真实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双方于2023年2月29日、3月3日、3月10日签订了书面《电缆供应合同》,其余五次交易虽无纸质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反映了双方就电缆型号、数量、送货地址、收货人等核心要素达成合意,形成了口头合同。这些交易均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体现了市场交易关系。
更重要的是,王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的特征。其一,王某某多次支付定金(共计58.407万元),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白某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正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其二,王某某伪造阳曲县70亩工业用地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符合该条第(二)项“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情形。因此,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白某的财产所有权,更破坏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
法庭采纳:罪名变更背后的法律逻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先支付定金、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该行为不仅侵害了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亦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应予变更,并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这一罪名变更具有重大的量刑意义。虽然法院最终仍认定犯罪数额为196.18799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基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结构及具体情节考量,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相较于若按诈骗罪处理可能面临的更重刑罚,这一结果体现了罪名准确适用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作用。
全面辩护:量刑情节的深度挖掘
除了罪名之辩,辩护律师还对案件细节进行了全方位审查。针对第六起诈骗金额,辩护人提出该批货物实际用于工程建设,被害人知情且无异议,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尽管法院未采纳该意见,认为王某某主观上并无实际履约意思,收款后用于个人支出,系整体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但这一精细化审查展现了辩护工作的严谨性。
在犯罪数额计算方面,辩护人主张应以王某某的实际获利或被害人的直接损失(购入价)为准,而非合同约定价格。法院虽未采纳,指出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包含信赖利益,犯罪金额应以合同标的额为准,但该辩护观点促使司法机关对数额认定标准进行了充分说理。
同时,辩护人全面梳理了王某某的从宽处罚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量刑情节,在判决中予以体现。
类案启示: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
本案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涉合同类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借鉴。首先,罪名定性是刑事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在涉及经济活动的诈骗案件中,必须严格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行为,以及是否侵犯了市场秩序这一双重法益。不能仅因存在欺骗手段就简单认定为诈骗罪,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具体行为模式进行比对。
其次,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容忽视。在现代商业交易中,大量合同通过微信、邮件等电子形式订立。辩护律师应善于从电子数据中提取合同成立的关键要素,论证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合同”,从而争取更有利的罪名认定。
最后,量刑辩护需贯穿始终。即使罪名变更未能完全实现预期目标,通过对犯罪数额计算标准、个别事实性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细致论证,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杨晋锋律师团队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既敢于挑战公诉指控的定性偏差,又精于挖掘每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正是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杨晋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