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晋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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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锋律师代理医保诈骗案辩护实录:从“数额较大”到缓刑,律师如何为参保人守住自由底线

作者:杨晋锋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10-14

作者:杨晋锋律师。杨晋锋律师代理的医保诈骗的案件,罪名是诈骗罪。

一、案情简介

2023年至2024年间,太原市发生一起涉及多名参保人员的医保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化名)利用其曾从事药房工作的便利,主动联系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的太原某单位职工及大病医保患者,持大量患者的诊疗手册、医保卡,通过顶格虚开处方、伪造处方等手段套取药品并倒卖获利。经核算,李某骗取国家医保基金合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原为太原某单位退休职工。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王某某本人医保卡交给李某违规处方、购买药品,并将本人不服用的药品转卖给李某或置换医保报销范围之外的药品,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经山西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算,王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万余元。案发后,王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侦查阶段退缴涉案款。

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杨晋锋律师、张子奇律师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二、律师主要观点与辩护策略

面对起诉书认定的6万余元涉案金额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杨晋锋律师团队并未盲目进行无罪辩护,而是基于事实与法律,制定了“认罪认罚+情节深挖+量刑博弈”的务实辩护策略。

首先,关于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定位。辩护人指出,王某某虽构成诈骗罪共犯,但其行为模式属于典型的“提供条件型”参与。王某某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直接实施开方、结算、倒卖等核心实行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尽管法院最终未认定其为从犯,但这一事实基础为后续争取从轻处罚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次,关于法定从宽情节的充分挖掘。辩护人重点论证了王某某具备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司法解释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再次,关于社会危害性的修复。辩护人强调,王某某在审理期间继续补缴剩余款项,实现了对涉案金额的全额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主张,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通过全额退赔实质性修复了受损的医保基金法益,人身危险性极低,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在庭审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并结合自首、全额退赃、获赃较少等情节,请求法庭对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虽然该意见未被完全采纳,但为法官在量刑时大幅从轻提供了充分的说理空间。

三、判决结果与辩护成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其医保卡套取国家医保基金仍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缴全部涉案款项,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予以缓刑,同时处以罚金。

这一结果意味着王某某无需入狱服刑,保住了人身自由。在同类案件中,部分未积极退赃或未有效运用自首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而王某某在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实现了从“可能实刑”到“确定缓刑”的关键跨越。

四、类案借鉴与律师作用

本案是典型的医保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其中参保人出借医保卡的行为定性及量刑规律,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第一,明确“明知”的法律边界。许多参保人误以为“只是借卡,没去骗保就不算犯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只要参保人明知他人用于套取医保基金仍提供医保卡、病历本等关键凭证,即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律师的作用在于第一时间厘清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避免当事人因误解法律而错失自首、坦白等最佳辩护时机。

第二,精准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认定。本案中,王某某系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法院据此认定自首。这与同案中被抓获归案的被告人形成鲜明对比,后者未能获得同等幅度的从宽处理。律师需敏锐捕捉到案经过中的细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相关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法定从轻情节。

第三,构建“退赔+认罪”的双重防线。在医保诈骗案中,全额退赃不仅是弥补国家损失的手段,更是衡量被告人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指标。杨晋锋律师团队在审判阶段介入后,迅速协助当事人完成剩余款项的退缴,将“部分退赃”转化为“全额退赔”,极大增强了适用缓刑的说服力。

第四,理性选择辩护目标。对于此类案件,若证据确凿,强行做无罪辩护往往适得其反,可能导致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优秀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敢于争辩,更在于善于权衡。本案中,律师提出免刑意见虽未获支持,但通过展示充分的从宽理由,促使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了最轻的刑罚执行方式——缓刑,实质上达成了保护当事人自由的核心诉求。

医保基金关乎民生福祉,任何试图通过违规手段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但对于身处其中的普通参保人而言,一旦涉刑,专业的刑事辩护往往是区分“牢狱之灾”与“社区矫正”的关键分水岭。杨晋锋律师、张子奇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实践,展示了刑事律师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精准切割责任、最大化利用从宽情节的专业能力。

杨晋锋,男,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金融法律部部长,山西省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其所就职的山西金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07
  • 擅长领域:公司法、银行、民间借贷、税务、交通事故
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
1140120********07 公司法、银行、民间借贷、税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