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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再311号
裁判要旨
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1.20XX年X月XX日,借款人以商业用途向某银行贷款4500万元。抵押人以其房产和土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2. 债务人未能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一审判令主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上诉
3.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与某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的借款人公司X某涉嫌骗取贷款罪系同一法律关系,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
4. 某银行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公安局出具的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说明》未经质证,二审法院依据该《情况说明》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程序不当。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裁判要点
1.据以认定的案涉关键证据未经质证,程序不当;
2.主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1.司法实践中若相关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应当据理力争。
2.就刑民交叉案件中,担保人责任承担的问题,若担保人涉刑,按照普通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若担保人不涉刑,应不同情况具体对待:
(1)程序处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主合同涉刑,担保人的民事处理,应当进行审理,故人民法院对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予以受理。
(2)实体处理
若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担保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此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从而认定担保人责任为全责、无责、二分之一责任或三分之一责任;
若主合同有效,应审查担保人是否存在其他可免除责任的情形,若不存在,应当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若存在,则根据具体情形具体认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侵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最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二审中某银行未能就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表意见,二审法院依据该《情况说明》裁定驳回某银行的起诉,程序不当。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的规定,主合同的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某银行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即使借款人公司X某涉嫌骗取贷款案,出借人某银行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二审裁定以本案与某市公安局侦查中的借款人X某涉嫌骗取贷款案系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某农商行的起诉,有失妥当。
刑事犯罪中的担保合同效力及担保人责任在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借款人往往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立案侦查,受害人通常会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可能构成共犯。如果担保人仅仅是知晓借款人犯罪的行为,但并非具有帮助其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信赖其还款能力,为谋取担保费用而提供担保,则不宜认定为共犯。如果担保人与借款人串通,故意以担保为诱饵欺诈受害人,并共同配合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共犯。若担保人构成共犯,则按照普通的刑民交叉案件处理。
担保人不构成共犯时,应当采用“刑民分离”的模式处理此类案件,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纠纷,若刑事介入较深,民事介入较浅,出借人原本希望以介入较浅的民事或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但刑事程序介入后,出借人的主导地位不得不让位于介入的国家司法机关,从而丧失了其应有的选择权。而且,刑事程序的前置介入,确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出借人民事权利救济的阻碍,有的借款人、担保人会利用“以刑止民”的方式拖延民事诉讼,尤其在一些没有最终侦破或者犯罪嫌疑人逃逸,或者因其他种种原因迟迟得不到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由于刑事程序的阻滞,出借人的民事权利往往无法得到满足,或者权利行使的成本加大。因此,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有可能导致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出借人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失衡。“刑民独立、并行为主”应为审理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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