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朝芬律师
邱朝芬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2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西-玉林专职律师执业9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吴XX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邱朝芬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被告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122777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56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有布料业务往来,经双方核对后,截止2019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采购纹丝布料所涉及总货款148777元,被告已支付26000元,尚欠原告122777元,以上事实由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出具的欠条一份为凭。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
被告周XX辩称,其对欠原告货款122777元没有异议,愿意支付所欠货款,但不同意负担原告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56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布料购销业务,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布料。2019年6月22日,经双方核算,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9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白纹丝布料货款总价为148777元,被告已支付26000元,尚欠货款122777元。结算后,被告书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因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原告向安XX公司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56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22777元,但其未付清货款给原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2777元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此支出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56元,该费用为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XX支付货款122777元给原告吴XX;
二、被告周XX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吴XX(利息计算:以122777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周XX支付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1056元给原告吴XX。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58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邱朝芬律师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法律理论功底深厚,熟悉各类司法程序,诉讼代理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事、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