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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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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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龙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邵婷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部刑诉[201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龙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龙X及辩护人邵XX、葛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凌晨,郑XX(名字在卷,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与马X在位于本市因琐事发生纠纷。郑XX离开后纠集被告人龙X及周X(另案处理),被告人龙X又纠集被告人许XX及王X(另案处理)回到上述房间。郑XX手持西瓜刀,被告人许XX、龙X等人手持木棍,共同对马X实施殴打,致其右额顶部弧形疤痕、左前臂中下段背侧横行疤痕等十二处疤痕长度累计64.0厘米,已达轻伤一级程度;左尺骨远端骨折,已达轻伤二级程度;右环指中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已达轻伤二级程度。经鉴定,被害人马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XX及王X已分别赔偿被害人马X人民币10000元、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龙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郑XX、王X、周X的供述、被害人马X的陈述、证人黄X、华X、赵X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视频监控、鉴定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许XX、龙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龙X伙同他人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许XX、龙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龙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邵XX、葛XX据上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龙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邵婷婷律师,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金华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东阳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阳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巨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