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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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被告返还400000元

发布者:汤志平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9日 20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吴X,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上海XX律师。

被告:方XX,男,汉族,1980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无为XX。

原告吴X与被告方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XX、朱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方XX立即返还人民币400000元;

2.判令方XX以400000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自2019年2月1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截止2022年2月8日,已产生44724.0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方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方XX主动联系吴X声称西安“烤焰”含光门店生意好,值得投资。吴X于2019年2月1日向方XX转账400000元,然方XX一直未能让吴X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也没有就投资收益、风险承担等签订协议进行约定。在吴X转款后,即一直无法联系到方XX关于店铺的相关事宜。在店铺关闭时也没有经过吴X的同意,对店铺也没有进行过清算,即将店铺关张,旋即逃之天天。方XX假以合伙名义向吴X吸收资金,事后在另案中伪造协议,虚构事实。鉴于方XX一直逃避,故致讼。

方XX提供书面答辩称:

1、针对吴X诉方XX合同纠纷一案,认为吴X的诉请和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

2.2019年2月1日,方XX收到吴X400000元投资款后,已于当日将案涉400000元投资款付给合作项目(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退股方马XX等。介于吴X、方XX等五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在吴X和方XX等五人合作项目未清算前,吴X诉请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一)2018年12月3日,方XX、吴X等和马XX等共12人合作成立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经营者登记为方来新,后因合伙人之间发生分歧,合伙人拟对外转让。(二)吴X经与方XX、田X、吴X、张XX、潘X约定共同出资XXX元接手该烧烤店(含前期作为投资人出款的100万元)。其中吴X投资40万元,占股11.53%。(三)2019年2月1日,方XX代表五人与马XX等人订立《协议书》,《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方XX于2019年2月1日退还40万元,2019年2月2日退还60万元,上述款项退还至合伙人马XX账户,并由其进行监管,在退伙协议履行完毕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分割该笔款项,剩余XXX元于2019年3月10日前退还至马XX账户”。(四)按《协议书》约定应在2019年3月10日前付款XXX元给马XX,但五个合伙人未能如期付款,故合伙体与协议转让人发生纠纷。2020年8月24日,马XX将方XX、彭XX、彭XX以合伙协议纠纷为由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兴庆区人民法院依法追加马XX、田X、吴X等12人为被告,吴X作为被告放弃诉讼权利。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宁0104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方XX向马XX支付入股款244760.69元、利息3419.94元以及以244760.6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一审判决书中均提到实际收款100万元的事实。(五)方XX有证据证明吴X在2019年2月1日后参与经营管理,有微信群关于经营情况汇报,并且在2021年2月11日的微信群就合伙账目清算处理进行过讨论。(六)在2019年6月11日注销,是因为五个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投资无法向转让方付款,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注销。(七)本案实际的法律关系应系合伙协议纠纷,吴X投入合伙的资金无权要求方XX返还,只有在合伙事务清算完成后按照民法典第978条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登记经营者为方来新,出资额为XXX元。2019年2月1日方XX作为甲方与乙方马XX、马XX等七人就退还马XX、马XX等七人投资款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方XX共计退还XXX元给马XX等七人,上述款项于2019年2月2日前退还XXX元投资款,于2019年3月10日前将剩余XXX元投资款退还指定账户,如2019年3月10日前方XX不能退还剩余XXX元,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接管‘烤焰’西安含光门店”,后方XX依约将XXX元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剩余XXX元未按期支付,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烧烤店交由协议书中乙方接管。2019年2月1日,吴X向方XX银行账户转账400000元。2019年6月11日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注销,注销原因登记决议解散。

上述事实,有(2020)宁0104民初8879号民事判决书、(2021)宁01民终3544号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方XX向吴X发出投资合作的要约,吴X虽作出合作意思表示并向方XX转账400000元投资款,但双方并未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且未订立书面协议,同时,吴X向方XX转账的时点正值合作项目(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原合伙人处理部分合伙人退伙事宜之时,吴X的投资入伙客观上无法进行且方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吴X的入伙事务已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故本案中方XX与吴X关于合作的合意并未形成合伙关系。吴X向方XX转账400000元款项的行为,名义上为缔结合伙关系,但实际上合伙关系并未缔结成功,现涉案烧烤店也已注销,缔结合伙关系的目的无法达成,合伙关系显然在2019年6月11日之后无法继续缔结。

另方XX辩称收到吴X的400000元投资款已于当日付给合作项目退股方马XX等并不能证明双方已形成合伙关系;辩称吴X经与方XX、田X、吴X、张XX、潘X约定共同出资XXX元接手该烧烤店(含前期作为投资人出款的100万元),其中吴X投资400000元,占股11.53%,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方XX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吴X在2019年2月1日后参与经营管理,经本院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的包括群名、群成员、聊天记录以及有吴X参与回复的内容等信息无法达到方XX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即使双方是合伙关系,吴X的投资款在被方XX收到的当天就打入了西安市XX焰焰烧烤店的拟退伙人的账户,并未用到涉案烧烤店的实际经营中;方XX已将涉案烧烤店内的物品全部处理,并注销了工商登记,合伙的烧烤店不复存在,合伙的目的根本达不到。2019年2月1日吴X向方XX转账400000元是为了获取利润,但涉案烧烤店2019年1月6日起就陷入退伙纷争,2019年6月11日被方XX方注销登记,吴X并未获得利润反而要承担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允。参照实践中双方在收条中约定合伙经营,并按期给付投资方利息,投资一方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分配一般认定为名为合伙经营实为借贷的做法,本院酌定方XX应返还投资款400000元,另吴X诉请方XX支付以400000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自2019年2月1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吴X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吴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1元,减半收取计3986元,由原告吴X负担460元,被告方XX负担3526元(此款随同判项给付款直接支付给吴X,本院不再另行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