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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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危险驾驶二审,由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发布者:汤志平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15日 8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X,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初中文化,马鞍山市XX公司职工,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吴XX,安徽XX律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XX犯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皖05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杨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1、魏X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汤XX、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故意杀人的事实
2016年12月20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杨XX酒后驾驶轿车(车牌号皖E×××**)行至湖西XX与湖南XX交叉口左转时,追尾被害人申X1驾驶的轿车(车牌号皖E×××**)。申X1下车查看追尾情况时,见杨XX欲驾车逃离现场,便拦在杨XX车前予以阻止,杨XX继续驾车前行,将申X1顶在轿车前引擎盖上,强行左转弯后驶上湖南XX自东向西行驶。当其左转到小河西XX时,将申X1甩下,申X1爬起后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杨XX遂驾车载着申X1沿小河西XX自北向南行至该路南端与雨山环山绿道交界处。杨XX欲弃车逃跑,申X1发现后下车拦在车前。杨XX见状,随即启动车辆,将申X1撞倒在地。杨XX见申X1大部分身体已经被压在车下,仍然倒车逃离现场。倒车时,杨XX感觉车辆底盘明显不畅,仍强行将车倒出,行驶至马鞍山市第十二中XX处。后杨XX调转车头又倒车返回案发现场,在车辆后轮再次碾压到申X1时才停车。杨XX下车尝试将申X1从车辆下方拽出未果,遂打开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蓝色电线,一头绑住申X1左脚踝,另一头拴在轿车后备箱锁扣处。接杨XX亲友报警后,侦查人员于当晚22时30分许赶至现场,将杨XX带走。经鉴定,被害人申X1系全身多处大面积挫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危险驾驶的事实
2016年12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XX酒后驾驶轿车途经湖西XX向湖南XX左拐时,追尾申X1驾驶的轿车。事故发生后,杨XX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乙醇检验鉴定,杨X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故意开车撞击被害人,并在倒车过程中对其挤压拖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杨XX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9.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杨XX在故意杀人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杨XX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宽恕,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被告人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作案工具车辆(车牌号皖E×××**)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杨XX上诉请求:

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辩护人意见:

1、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原判定性错误;

2、在其车辆与被害人车辆发生刮擦后,被害人有敲诈勒索行为;

3、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20时30分许,上诉人杨XX酒后驾驶皖E×××**雪铁龙牌轿车途经马鞍山市湖西XX与湖南XX左拐时,追尾申X1(本案受害人,男,殁年34岁)驾驶的皖E×××**长安牌轿车。申下车查看追尾情况,见杨欲驾车逃离现场,便拦在杨的车前,杨继续驾车前行,将申顶在轿车前引擎盖上,强行左转弯后进入湖南XX自东向西行驶。当杨驾车左转进入小河西XX时,将申甩下车,申爬起后拉开车门进入车内,杨遂载着申驾车沿小河西XX自北向南行至与雨山环山绿道交界处。杨欲弃车逃跑,申发现后下车拦在车前,杨见状,便启动车辆,一脚踩离合器、一脚踩油门,使发动机发出巨大轰鸣声威胁申,见申仍然拦在车前,杨X开离合器,猛踩油门将申撞倒在地,车辆向前行驶1米多。杨X观察发现申的大部分身体已被压在车下,仍然选择倒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马鞍山市第十二中XX处,杨调转车头又倒车返回案发现场,在车辆后轮再次碾压到申时才停车。杨下车尝试将申的身体从车下拽出未果,遂打开车辆后备箱,拿出一根蓝色电线,一头绑住申X1左脚踝,另一头拴在轿车后备箱锁扣处。杨XX他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带走。经鉴定:杨XX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9.5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害人申X1系全身多处大面积挫擦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上诉人杨XX在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开车撞击被害人,并在倒车过程中对被害人挤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和故意杀人罪。鉴于杨XX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对于杨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杨XX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故意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明知被害人在其车下,仍不计后果,强行倒车挤压被害人,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原判根据在卷证据确认上述事实并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适当;杨XX辩称在其车辆与被害人车辆发生刮擦后,被害人对其有敲诈勒索行为一节,除杨XX辩解外,无其他证据印证。故杨XX及其辩护人关于故意杀人部分的事实、定性及被害人过错方面提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危险驾驶罪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杨XX犯故意杀人罪的具体事实及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原判量刑偏重,依法应予纠正。杨XX及其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判决:

一、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刑初9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没收作案工具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5刑初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杨XX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杨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汤志平律师是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三级律师。他自2013年开始进入律师职业,在加入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上海融孚(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