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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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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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安商初字第00692号

发布者:王会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3日 1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2)湖安商初字第00692号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湖安商初字第69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C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被告A于2011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款凭证,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月息为2.5%,被告A若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被告A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期满后,被告A、B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A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算至款清)及实现债权费用0.68元;2.被告B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A、B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2011年7月7日被告A、B出具的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A于2011年7月7日向原告B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月利率2.5%,如被告A不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被告A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 证据2,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一份,以证明原告通过案外人A账户转账10万元至被告B账户,原告已实际交付10万元的事实, 证据3,案外人A于2011年7月7日出具的说明一份,以证明本案债权系原告A所有的事实, 证据4,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发票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0.68万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A、B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各证据内容明确具体,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A于2011年7月7日向原告B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月利率2.5%,被告A若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将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A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满后,被告A未还本付息,被告A亦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A向原告B借款10万元之事实清楚,应按期返还,原告诉请被告A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1月4日起给付利息至款清之日,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律师代理费0.68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A为该借款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故其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B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6个月以下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0.68万元, 二、被告A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待实际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A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A、B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别峰
王会律师,浙江大学民商法学(金融与公司法)在职研究生,现执业于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曾先后执业于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湖州
  • 执业单位: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520********9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