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 (原审原告): 孙XX,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号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徐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XX,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县X村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XX为与被上诉人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18 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X上诉请求:1、撤销 (2017)浙 0502民初X号民事判决:2、改判白XX偿还孙XX借款本金 1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 6%自孙XX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3.诉讼费用由白XX承担。事实与理由: 1.孙XX与白XX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一审中,孙XX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载明“今借到孙XX人民币十万元整”,庭审过程中,孙XX陈述“如果被告与其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满三年的,被告无需归还 100000元”,这仅是对借款归还的附条件约定,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故双方存在借贷合意。2.案涉借款实际已经交付。白XX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欠条上面的内容是其亲笔书写,其认可借到孙XX的借款 10 万元,在书写该欠条时,并不存在威胁、胁迫等情况,欠条上面的内容是白XX真实意思表示,另外白XX在 2017 年7月 16 日再次向孙XX承诺同意归还 10 万的借款。案涉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并且归还借款的条件已经成就.综上,孙XX与白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成立,白XX应当归还孙XX借款。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白XX辩称:孙XX主张的借款是其为维持与白XX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要求白XX出具,违背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孙XX并未向白XX交付该 100000 元借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XX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 1.白XX偿还孙XX借款本金1975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按照年利率 6%自孙XX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2.诉讼费用由白XX承担。一审审理过孙XX并未向白XX交付该 100000 元借款。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XX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 1.白XX偿还孙XX借款本金1975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按照年利率 6%自孙XX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2.诉讼费用由白XX承担。一审审理过程中,孙XX变更诉讼请求为: 1. 白XX偿还孙XX借款本金10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年利率 6%自孙XX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2. 诉讼费用由白XX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孙XX与白XX曾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资金往来频繁,后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2017 年 7 月2日,白XX向孙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 今借到孙XX人民币十万元整。归还日三年后 7月 2日。中间如果发生意外,孙XX随时可以将钱拿回。买车四万,买房四万,借两万。如三年以不乖随时将钱拿回。现孙XX以白XX在 2017 年7月 2日后与案外人赵XX建立男女朋友关系,违反了欠条中的承诺为由,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必须具备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方能成立借贷关系。然而,孙XX自认了其对于白XX出具的欠条所涉的 100000 元借款,在白XX能够与孙XX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满三年的情况下无需归还。孙XX、白XX之间关于该欠条所涉借款是缺乏借款合意的,且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孙XX、白XX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孙XX要求白XX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驳回孙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300元,由孙XX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孙XX、被上诉人白XX均未提交新证据.另查明,孙XX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在 1985 年结婚,但没有与配偶办理结婚登记,现在还居住在一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孙XX、白XX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孙XX、白XX均确认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白XX称案涉欠条的出具原因是孙XX让其保持三年不正当男女关系,如果白XX做不到,就要赔偿孙XX 10 万元。孙XX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如白XX与其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满三年的,则无需归还 100000 元借款”。孙XX提供的欠条亦载明“如三年以不乖随时将钱拿回”。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双方应具备借还款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案涉欠条缺乏借款合意的,系孙XX为保持与白XX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让白XX出具,并以人身关系作为还款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孙XX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白XX归还借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孙XX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 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