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忠秋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5月21日 9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被告人华某某,一名1960年出生的汉族男性,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居住在天津市西青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3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华某某被指控在明知红胁绣眼鸟和红喉歌鸲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使用非法手段在天津市西青区西营门街怡和村拆迁区空地捕猎这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办案过程:
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3月26日以起诉书指控华某某,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官张怡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徐忠秋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自愿认罪认罚。
点评及建议: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坦白态度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我们建议被告人在缓刑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社区矫正,以实际行动改过自新。同时,我们也提醒社会公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的责任,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