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秋律师团队
徐忠秋律师团队
天津-西青区执业3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诈骗34万,法院依法采纳律师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刑五年6个月

发布者:徐忠秋律师团队 时间:2022年10月19日 27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新,男,住天津市西青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忠秋,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新犯诈骗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新及其辩护人徐忠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日至1月14日,被告人赵某新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邱某1找人将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摆平的虚假事实,在天津市西青区××路中国建设银行津门湖支行门口等地,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邱某1共计人民币34.6万元,后被告人赵某新将上述钱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赵某新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赵某新犯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新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系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至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新虚构能帮助被害人邱某1找人将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解决的虚假事实,以需要好处费、请客费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邱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346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新将上述钱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赵某新于2020年11月1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现被告人赵某新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人马某、武某、赵某1、赵某2、邱某2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居民信息表、人员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被告人赵某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之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新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5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新退赔被害人邱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徐忠秋律师(电话13803067430)系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研究生、高级律师,擅长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西青区
  • 执业单位: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19********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