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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被告胜诉一审

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8日 4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富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00年左右,经朋友介绍,原告陆续借给被告人民币(币种下同)45万元。(2006)卢民一(民)初字第2194号民间借贷案件对40万元本金达成调解。后于2011年12月2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本案的诉请与(2008)卢执字第1306号的执行和解无关。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了协议书。2014年1月6日被告针对协议书上第三条出具了承诺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64号民间借贷案件对此达成调解。本案主张的是该协议中的第四条中约定的15万元。故要求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借款产生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吕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基于40万元的利息在2006年诉讼时已经放弃,协议书中的15万元不是利息,而是经济补偿。原告以2014年被告在协议书上签字来要求被告偿还利息没有请求权基础。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中的约定,是对协议书有效的变更。因协议书是在2011年签订的,2014年并不是重新签订,故诉讼时效已过。

第三人丁某提供书面意见:我只是双方认为可为他们纠纷做些协调,那次参加开庭是双方各出1000元旅费我才到场的,才有了再签字的协议书。那时被告未到退休年龄,据他说每月只拿几百元低保生活费,住在深圳,周旋在他的朋友圈(我不认识)里搞融资,并说可帮我单位的研发项目融到资金。原告认为他们不在一地,有时电话也联系不上被告,怕被告赚到钱不还他钱,因此希望我能做个监督,帮他提供一下被告的真实情况。再就是怕被告为我单位研发项目融到资,拿到中介费不给钱给他,要求我从他的中介费中扣下来。现在看来被告为我单位研发项目融到资是非常渺茫。他们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我毫无关系。我只是作为朋友有时参与了一些协调。现在我申明,今后不再介入他们的协调。至于被告如何还钱,何时还钱,由法庭裁定,我没有任何异议。

法院庭审查明,2006年11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2006)卢民一(民)初字第2194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达成调解。2011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就该案的(2008)卢执字第1306号执行案达成了执行和解。2011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有经济能力时再酌情分期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2014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在该协议书上再次签名。


孙侠律师观点: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要有当事人的合意和交付钱款的事实两个要素。原告主张被告补偿原告因借款产生的经济损失15万元,认为这是被告40万元借款的利息;被告认为协议书中15万元不是利息,而是经济补偿且在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已变更。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2006)卢民一(民)初字第2194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已于2011年12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完毕,涉案协议书系双方诉讼外的和解契约,协议条款明确15万元为“被告有经济能力时再酌情分期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在本案中以民间借贷合同为诉由主张15万元属于前案利息缺乏依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富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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