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139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14年1月3日、1月17日、6月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王某转账374,000元、30,000元、49,999元、49,999元。2015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同时约定,若最终采取诉讼方式催款,乙方(王某)应承担甲方(陈某)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因本案诉讼,原告为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及咨询费共计10,000元。被告李P于2014年1月7日向被告王某借款4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借款人李P借到陈某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7月6日,借款利息每月2%,逾期违约金为每天0.1%。2014年6月4日,被告李P又向被告王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借款人李P借到陈某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借款利息每月2%,逾期违约金为每天0.1%。
2014年6月4日,被告陈Q向被告王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有借款人陈Q借到陈某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4日至2014年9月3日,借款利息每月2%,逾期违约金为每天0.1%。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
孙侠律师观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等原件为凭,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依法成立,现王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了合同违约,故原告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就具体数额,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被告王某支付了78万元,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王某认可共计收到原告504,000元,与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相一致。被告李P、王某自认其向被告王某的借款为原告所有,并自愿向原告归还,该主张不影响原告的权益。关于借款利息,虽然被告李P、陈Q的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但现原告表示对两人的借条并不知情亦不认可,且原告与被告王某的借款协议中并未约定利息,同时原告亦未在本案中提出该项主张。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虽然被告李P、陈Q的借条中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为每天0.1%,但原告表示对两人的借条并不知情亦不认可,现原告在庭审中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关于律师费、诉讼保全费,原告主张被告王某、李某支付,符合借款协议的约定。另由于上述债务系在被告王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504,000元;
二、被告王某、李某应于上述时段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某上述本金逾期还款的利息,该款自2015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李P就上述本金中的45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与被告王某、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被告陈Q就上述本金中的5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与被告王某、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被告王某、李某应于上述时段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某律师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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