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4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被告间原系恋爱关系。2015年1月12日,双方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自愿将其名下的本市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赠与给原告,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房屋所有权由被告转移至原告,原告拥有该房屋的完全处分权;该房屋被告名下的银行贷款120万元自签约后由原告代被告向银行支付或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由被告再向银行支付;赠与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应当积极配合办理;本协议规定的赠与房产行为系不可撤销,并对协议相关条款清楚明白,签约时完全自愿,不存在任何胁迫;违约责任中双方约定,若被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须按原告已针对该房屋支付的所有款项之三倍赔偿被告的损失(其中存在笔误);若原告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导致房屋被银行处分,银行处分后的剩余价值归原告所有。2015年1月13日至同年3月13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支付361,220元,原告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中显示,其中的4.5万元系购物。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且上述房屋设定了两个抵押权,赠与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如数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关的损失。被告名下的本市安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于2006年10月初次抵押给上海银行奉贤支行,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为50万元;于2014年12月抵押给案外人李某某,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20万元。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生意上的经济往来,因双方之间不是商家与客户的关系,故4.5万元转款不是购物款,应当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款项;而被告则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并坚持认为赠与合同非自己的愿意,可通过双方的QQ聊天记录反映出只是为了应付原告父母;若合同成立,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首先替被告还款120万元贷款,然后才能取得房屋产权,显然原告现在的还款数额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另合同约定,须按原告已支付的房款三倍赔偿被告的损失,前提是原告违约,合同打印笔误,变成了被告违约。因该条款产生歧义,故被告无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孙侠律师观点: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在原、被告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中,双方明确系完全自愿,不存在然后胁迫,故该协议体现了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应当恪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认为该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无效的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在原告履行了部分约定的义务后,被告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义务。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及该房屋设定了两个抵押权,导致过户手续办理不成,责任在于被告,该协议依法应予解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原告江某与被告俞某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俞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某房款340,200元;
三、被告俞某应于上述时段内支付原告江某上述本金的违约金,该款自2015年8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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