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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权债务纠纷律师费获赔

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被告邓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原告程某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有借款人邓某(身份证XXXXXXXXXX********)因资金周转向出借人程某借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于2015年2月27日前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人逾期还款,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利息及出借人在催讨借款期间发生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本人邓某收到程某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其中银行转账叁拾万元整,现金贰万元整,本人对以上款项清点确认无误。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程某于2015年1月28日转账给被告邓某300,000元。原告提供了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其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孙侠律师观点:

原告程某、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同时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条以证明借款资金的交付,故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邓某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并应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合理的利息,逾期归还的,还应支付逾期利息。借据上明确约定因原告催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等应由被告承担,现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且该数额在合理范围内,故对原告要求被支付律师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被支持。该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一、被告邓某、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程某借款人民币320,000元;

二、被告邓某、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程某上述借款自2015年1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邓某、凌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某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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