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侠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4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上海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有房屋承租人为张Q,该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为张Q、张W(张Q之子)、吴某(张Q之母)。
案外人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黄府征(2014)4号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征收代理人为案外人上海市黄浦区第五房屋征收事务所。上海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12月20日,经协商,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第五房屋征收事务所与张Q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征收的上海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9,06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评估均价为人民币32,19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系数为0.3,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认定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折算单价为人民币10,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的居住公房认定建筑面积为6.1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人民币701,143.64元、装潢补偿人民币3,080元、搬迁费人民币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人民币2,000元、建筑面积补贴人民币150,000元、临时安置费人民币6,000元、速签奖励费人民币130,000元、无搭建补贴人民币100,000元、选择货币补偿补贴人民币500,000元。另约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每户奖励人民币150,000元,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人民币3,000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项目总签约率达到85%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0元,总签约率超过90%的,每户再予增发人民币20,000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奖励人民币80,000元,在协议生效后第31日至第60日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奖励人民币50,000元,房屋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发人民币1,000元;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在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搬离、腾空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户给予价值人民币10,000元的实物奖励;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总金额以半年期贷款利率5.6%标准计息,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结束,所产生的利息待协议生效后与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一并发放。该协议现已生效,张Q实际领取房屋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884,188元。上海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有房屋原承租人为案外人洪某某,系吴某再婚丈夫,于1995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4月7日报死亡。吴某户籍于1998年2月5日迁入上海市复兴中路****,张Q户籍于2户籍于2004年4月30日迁入。同意,张Q,张Q于2006年6月7日成为上海市复兴中路****公有房屋承租人。
律师观点:
首先,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享有。吴某与原房屋承租人系夫妻关系,应当视为该房屋的同住人,有权与该房屋的现承租人及其他同住人均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且该房屋来源于吴某的婚姻关系,若无吴某同意张Q亦不可能成为该房屋承租人,故吴某对于该房屋有较大的贡献,对于房屋征收利益应当予以多分。再次,吴某现年老体弱,但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予更多的照顾及保护,可予适当多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判决:
被告张Q、张W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上海市复兴中路XXX弄XXX号公有房屋征收补偿款人民币651,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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