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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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X恢复强制执行一案

发布者:张绪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72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汪X恢复强制执行一案

案件种类:律师服务

案 由:汪X申请强制执行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服务对象:工伤(职业病)职工

承办人:张绪林

承办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报送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从2005年开始,汪X就在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工种为水泥打包工。后汪X因身体不适经健康体检后于2009年7月20日经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壹期水泥尘肺。

2009年9月25日威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威劳社工决[2009]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X为工伤。2010年2月9日经内江市劳动者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工伤残。

2011年5月16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汪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89612.42元。

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威远县2011年在“工业强县”战略中,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的关停企业对象,在威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前已经停产,无经济收入。

2011年6月19日汪X申请威远县人民法院对(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仅仅在威远县社保局执行到位14070元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部分,对于应当由用人单位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的75542.42元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威执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家政策关闭企业,现已停产,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收到该终结本次执行裁决书后,汪X的委托律师张绪林经过多方查找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终于在2012年发现在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有一批刚拆除下来的废旧机器、设备(系政府关停时强制拆除的落后水泥生产设备)。后张绪林律师也找废品收购商前来初步估价,大约价值10多万元,如果能够执行该废品,汪X的执行余款75542.42元加上利息也已经够了。因此,张绪林律师就代理汪X于2012年7月份对该废旧机器、设备进行拍照取证,并重新申请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威执字第490号执行案受理了该执行案。经过人民法院执行员的调查,该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旧机器、设备如果成功拍卖,兑现汪X的执行余款75542.42元完全足够了。但法院在现场登记时遭到了当地村民的阻扰和反映,原来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还欠当地村民每年的土地青苗赔偿费用未支付,当地村民为了防止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理该废旧机器、设备,还专门派人守护该废旧机器、设备。因此,法院调查后表示鉴于这种情况,对该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旧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处置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并且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通知不到)。法院就要求汪X及其代理人张绪林另行对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多方查找。

经过多方查找,代理律师得知在汪X工作患职业病期间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出租给韩健(个人)经营,张绪林律师就多方查找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健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希望能够凭借该“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将韩健(个人,有偿付能力)追加为被执行人。按照这个思路,张绪林律师就找到了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当地政府威远县铺子湾镇人民政府、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办公室内张绪林律师意外的得知不久(约一周内)政府将拨款几十万元给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对其国家政策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款,并且,该补偿款将通过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企业办公室审批下发。

张绪林律师就立即向本案的执行员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叶宏书副局长进行了汇报,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立即采取行动,对这一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具了协助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查封、扣押等法律文书),并将这些法律文书送达给了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企业办公室。一周后,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失踪的(通知不到的)法定代表人主动现身,几天后汪X的执行余款顺利的被划到了财政局的执行账户内,然后汪X的执行余款顺利兑现。

点 评:

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有时变换一下思路,也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坚持锲而不舍的精神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素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汪X恢复强制执行一案

案件种类:律师服务

案 由:汪X申请强制执行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服务对象:工伤(职业病)职工

承办人:张绪林

承办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报送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从2005年开始,汪X就在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打工,工种为水泥打包工。后汪X因身体不适经健康体检后于2009年7月20日经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壹期水泥尘肺。

2009年9月25日威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威劳社工决[2009]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汪X为工伤。2010年2月9日经内江市劳动者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柒级工伤残。

2011年5月16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汪X支付各项工伤待遇89612.42元。

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威远县2011年在“工业强县”战略中,依靠科技进步、提升传统产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升级的关停企业对象,在威远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作出前已经停产,无经济收入。

2011年6月19日汪X申请威远县人民法院对(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强制执行,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仅仅在威远县社保局执行到位14070元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的部分,对于应当由用人单位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的75542.42元却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威执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因被执行人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国家政策关闭企业,现已停产,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1)威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实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收到该终结本次执行裁决书后,汪X的委托律师张绪林经过多方查找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终于在2012年发现在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有一批刚拆除下来的废旧机器、设备(系政府关停时强制拆除的落后水泥生产设备)。后张绪林律师也找废品收购商前来初步估价,大约价值10多万元,如果能够执行该废品,汪X的执行余款75542.42元加上利息也已经够了。因此,张绪林律师就代理汪X于2012年7月份对该废旧机器、设备进行拍照取证,并重新申请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强制执行。后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威执字第490号执行案受理了该执行案。经过人民法院执行员的调查,该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旧机器、设备如果成功拍卖,兑现汪X的执行余款75542.42元完全足够了。但法院在现场登记时遭到了当地村民的阻扰和反映,原来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还欠当地村民每年的土地青苗赔偿费用未支付,当地村民为了防止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处理该废旧机器、设备,还专门派人守护该废旧机器、设备。因此,法院调查后表示鉴于这种情况,对该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堆放的废旧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处置也存在很大的难度,并且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通知不到)。法院就要求汪X及其代理人张绪林另行对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多方查找。

经过多方查找,代理律师得知在汪X工作患职业病期间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系出租给韩健(个人)经营,张绪林律师就多方查找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健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希望能够凭借该“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将韩健(个人,有偿付能力)追加为被执行人。按照这个思路,张绪林律师就找到了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的当地政府威远县铺子湾镇人民政府、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部门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办公室内张绪林律师意外的得知不久(约一周内)政府将拨款几十万元给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对其国家政策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补偿款,并且,该补偿款将通过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企业办公室审批下发。

张绪林律师就立即向本案的执行员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叶宏书副局长进行了汇报,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立即采取行动,对这一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出具了协助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查封、扣押等法律文书),并将这些法律文书送达给了威远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企业办公室。一周后,威远县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失踪的(通知不到的)法定代表人主动现身,几天后汪X的执行余款顺利的被划到了财政局的执行账户内,然后汪X的执行余款顺利兑现。

点 评:

对于执行难的案件,有时变换一下思路,也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坚持锲而不舍的精神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素质。

四川省专职律师,法律本科,1971年出生,于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于2004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此前,曾有在部队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6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