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绪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8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威远县法院判决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0年8月,威远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甲驾驶员死亡,乙受伤,且甲无有效驾驶证但甲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
该案发生后对于乙方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因该侵权人甲已经死亡,死亡后没有留下财产,对于乙方的损失保险公司的理赔就非常重要。后该乙委托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从律师为其代理人起诉至威远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辩称甲无证驾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威远县法院判决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010年8月,威远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摩托车发生相撞,致使甲驾驶员死亡,乙受伤,且甲无有效驾驶证但甲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
该案发生后对于乙方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因该侵权人甲已经死亡,死亡后没有留下财产,对于乙方的损失保险公司的理赔就非常重要。后该乙委托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从律师为其代理人起诉至威远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并没有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可免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辩称甲无证驾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理由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