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绪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894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四年六次开庭终获得18万余元胜诉
2002年威远县镇西一农户因下雨天到田边查看见水情,不慎接触到断裂掉下的带电的电杆拉线导致触电死亡,后其亲属在乡镇协商下领取了2万余元的救济款。但对于死者的死亡赔偿一直未起动程序,后2004年该户找到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林律师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次原告以10万元标的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因时效过期驳回起诉(既败诉,该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一年);后张绪林律师准备了大量的有关诉讼时效延长、中断、中止方面的证据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加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经一审重审后确定由供电部门赔偿13万余元(后每次诉讼金额均有增加);后张绪从代理原告以死者不应分摊责任为由再次以总额16万余元上诉至内江中院;内江中院经审理后以主体遗漏为由再次发回威远县重审;一审再次重审后又以年度增加赔偿标准为由上诉到内江中院,后内江中院终审确定供电部门赔偿原告共计18万余元。
该案历时四年,两次发回重审,六次开庭,最终赔偿金额逐年增加。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四年六次开庭终获得18万余元胜诉
2002年威远县镇西一农户因下雨天到田边查看见水情,不慎接触到断裂掉下的带电的电杆拉线导致触电死亡,后其亲属在乡镇协商下领取了2万余元的救济款。但对于死者的死亡赔偿一直未起动程序,后2004年该户找到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林律师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次原告以10万元标的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因时效过期驳回起诉(既败诉,该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一年);后张绪林律师准备了大量的有关诉讼时效延长、中断、中止方面的证据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加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经一审重审后确定由供电部门赔偿13万余元(后每次诉讼金额均有增加);后张绪从代理原告以死者不应分摊责任为由再次以总额16万余元上诉至内江中院;内江中院经审理后以主体遗漏为由再次发回威远县重审;一审再次重审后又以年度增加赔偿标准为由上诉到内江中院,后内江中院终审确定供电部门赔偿原告共计18万余元。
该案历时四年,两次发回重审,六次开庭,最终赔偿金额逐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