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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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六次开庭终获得人身损害赔偿18万余元胜诉

发布者:张绪林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179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四年六次开庭终获得18万余元胜诉

2002年威远县镇西一农户因下雨天到田边查看见水情,不慎接触到断裂掉下的带电的电杆拉线导致触电死亡,后其亲属在乡镇协商下领取了2万余元的救济款。但对于死者的死亡赔偿一直未起动程序,后2004年该户找到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林律师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次原告以10万元标的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因时效过期驳回起诉(既败诉,该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一年);后张绪林律师准备了大量的有关诉讼时效延长、中断、中止方面的证据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加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经一审重审后确定由供电部门赔偿13万余元(后每次诉讼金额均有增加);后张绪从代理原告以死者不应分摊责任为由再次以总额16万余元上诉至内江中院;内江中院经审理后以主体遗漏为由再次发回威远县重审;一审再次重审后又以年度增加赔偿标准为由上诉到内江中院,后内江中院终审确定供电部门赔偿原告共计18万余元。

该案历时四年,两次发回重审,六次开庭,最终赔偿金额逐年增加。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四年六次开庭终获得18万余元胜诉

2002年威远县镇西一农户因下雨天到田边查看见水情,不慎接触到断裂掉下的带电的电杆拉线导致触电死亡,后其亲属在乡镇协商下领取了2万余元的救济款。但对于死者的死亡赔偿一直未起动程序,后2004年该户找到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张绪林律师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次原告以10万元标的起诉到法院,一审判决因时效过期驳回起诉(既败诉,该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一年);后张绪林律师准备了大量的有关诉讼时效延长、中断、中止方面的证据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发加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经一审重审后确定由供电部门赔偿13万余元(后每次诉讼金额均有增加);后张绪从代理原告以死者不应分摊责任为由再次以总额16万余元上诉至内江中院;内江中院经审理后以主体遗漏为由再次发回威远县重审;一审再次重审后又以年度增加赔偿标准为由上诉到内江中院,后内江中院终审确定供电部门赔偿原告共计18万余元。

该案历时四年,两次发回重审,六次开庭,最终赔偿金额逐年增加。 

四川省专职律师,法律本科,1971年出生,于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于2004年11月取得律师执业证,此前,曾有在部队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内江
  • 执业单位:四川威久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020********6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
四川威久律师事务所
1511020********69 工伤赔偿、保险理赔、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