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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咨询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710人看过举报

第一、泰安刑事律师告诉你: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氺、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泰安刑事律师提供以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告诉你:什么行为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被告人傅程君,男,汉族,1986年12月26日出生,保险公司业务员。2010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傅程君驾驶一辆红色奔腾轿车从住处外出接朋友。途中,傅程君停车并在车内吸食随车携带的毒品氯胺酮,后继续驾车前行。当车行至一超市附近时,傅程君出现轻微头晕、亢奋等反应,但仍继续驾车前行。20时50分许,傅程君停车后(未熄火),出现严重意识模糊、严重头晕等反应,并产生幻觉。随后,傅程君踩油门驾车前行,连续与两辆三轮车发生轻微碰撞。稍作停顿后,傅程君又踩油门驾车前行,与一辆行驶的三轮车迎面相撞,将三轮车主及多名行人撞倒在地,并将三轮车压于轿车左下方。停顿约5分钟后,傅程君又猛踩油门驾车顶着三轮车前行,在撞翻路边多家摊位,撞倒多名摊主和行人后,因车轮被台阶卡住而被迫停下。傅程君的驾车冲撞行为共造成20人受伤,其中 1人重伤、4人轻伤、15人轻度伤,并造成共计1.6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傅程君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从其所驾轿车内查获氯胺酮2.33克。案发后,被告人傅程君认罪、悔罪,其家属与25名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程君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驾驶机动车在人群密集路段肇事,后又继续驾车冲撞,致多人受伤,并造成他人财产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傅程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得到赔偿,对傅程君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傅程君有期徒刑五年。

第三、泰安刑事律师告诉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判几年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们泰安刑事律师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详细咨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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