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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诉讼主体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及利息问题的看法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48人看过举报

泰安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在泰安法院(包括泰山区法院、岱岳区法院、肥城市法院、东平县法院、宁阳县法院、新泰市法院)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以下总结,希望对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关于诉讼主体

通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以借据上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推定持有借据的人是债权人,为被告。

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仅部分债权人起诉的,应当追加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仅起诉部分债务人的可以。

二、民间借贷的成立、生效

借贷双方在借据上签字时,借贷合同成立;

民间借贷合同属实践性合同,原告就资金交付负有举证义务,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时生效。

三、关于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已自愿给付利息的,不得要求返还;

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约定罚息和违约金,只要两者和不超过以上利率的四倍,计算法院就会支持;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四倍,法院也会支持。

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根据情况可以参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或者参照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有不明白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我们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泰安律师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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