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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级法院创新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支付宝账号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4人看过举报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的一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创新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被告在虚拟网络“支付宝”账号中的存款,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旗下有中华会计网校、建设工程教育网等十几家网站,享有中华会计网推出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等相关远程辅导课件的著作权。而刘某等被告利用淘宝网店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远程辅导课件对外出售并谋取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以此为由向泰安中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同时,请求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被告支付宝账号作为财产线索。

法院经审查认为,“支付宝”账户虽属于虚拟交易账户,但账号中存有的现金是被告的合法资金,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查封冻结裁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泰安中院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告在其公司支付宝账号内的相关资金,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查封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积极予以配合,通过技术处理将涉案支付宝账号内相关资金予以冻结,自冻结之日起该支付宝账号不能用于支付、提现。

据了解,随着经济社会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支付宝、余额宝等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泰安中院此次对支付宝账户的查封,增加了可供保全财产的类型,为网络资金账户的查封冻结提供了经验。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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