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毁坏单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寻衅滋事罪(泰安律师推荐)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635人看过举报

【案情】

2013年1月5日下午4时许,邹某因对江西省新余市某商务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不满,伙同“排骨”等人故意砸坏宾馆1202房间内电视机、电脑、玻璃等物品,后持刀将宾馆前台电脑、打印机、电话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960元。

【分歧】

对于邹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邹某砸毁宾馆物品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邹某是在被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后产生了不满情绪,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且损坏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邹某砸毁宾馆物品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邹某的行为是无理取闹,其砸毁宾馆物品没有正规理由,而是出于一种寻求精神刺激、起哄闹事、发泄不良情绪的不良动机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邹某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中的“一罪”即“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邹某的这一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处断”,本案邹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邹某主观上具有毁坏宾馆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毁坏宾馆财物的行为,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96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邹某的行为侵犯了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表现形式的寻衅滋事,毁坏财物只是手段,行为人以“随意”、“任意”为核心,以耍威风、逞强斗狠、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动机一般俗称“流氓动机”。本案中,邹某因被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就心生不满,借题发挥,肆意毁坏宾馆财物,看似事出有因,实际上所谓的原因不能成立。邹某入住在宾馆就有缴纳房费的义务,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并无不妥,邹某明显就是小题大做,以被催缴房费为借口,损毁宾馆财物,来满足其无事生非的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本案中,新余市某宾馆属于公共场所,案发当时,宾馆内既有工作人员,也有其他在宾馆住宿或者前来住宿的顾客,邹某在此时大肆损坏宾馆财物,既是对宾馆财物的破坏,更对宾馆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影响和威胁,是典型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不仅仅只是对宾馆的财物的毁坏。因此,邹某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邹某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 “从一重处断”,因此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原标题:不满催缴房费砸物品构成寻衅滋事罪

作者:朱秋凤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81068

  • 昨日访问量

    3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