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司,自1978年原告陆续在中国注册了“PUMA”、“美洲豹图形”、“PUMA及美洲豹图形”商标,原告在其生产的运动衣、运动鞋、背包等产品上大量使用其注册的上述商标,是全球弛名的运动系列品牌之一。原告在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销售的裤子冒用原告注册商标“美洲豹图形”商标,该商品的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并没有得到原告的授权生产或者销售。被告销售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情况】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牛仔裤上标识的“美洲豹图形”与原告“美洲豹图形”注册商标构成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告销售牛仔裤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5000元。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侵犯国际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到知识产权案件所特有的法定赔偿问题。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情况下,法院考虑到原告的品牌及其商标较高的国际知名度、被告的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合理地确定了赔偿数额,充分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泰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