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泰山区法院民一庭妥善调处七件劳动争议案件,七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老职工顺利拿到了解除合同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50余万元。多年的辛苦终于得到应有的补偿,老职工们非常高兴,对办案法官连连称谢,表示今后的生活有了保障,可以安心过马年春节了。
2012年10月,区省庄镇某私营企业因生产工序调整,解除了一批老职工的劳动合同。其中七名职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未被受理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诉至我院,要求企业进行相应赔偿。
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概不予认可。法官宣布休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原告提供的《减员通知书》上的公章与被告现在使用的公章不同,司法技术鉴定不能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法官到多家银行、镇政府及企业原所有人处调查了解情况,提取证据材料。最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但仍然以种种理由否认其解除合同违法。
七名原告均已五六十岁,在被告单位至少工作了20多年,长的已达30多年。工作期间,企业长期未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有的甚至一直未缴纳。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他们生活没有保障,曾多次到上级部门信访,并称要去围堵企业、不让企业经营。此案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形成集体信访、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民一庭法官坚持靠上做调解工作,力求案结事了人和。法官先是多次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做思想工作,结合案件事实释明法律,明确告知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的法定程序,违反程序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随后,法官又亲自找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析他们存在的过错及应担当的社会责任。同时告知他们,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做出判决后,判决结果可能会对企业信誉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企业终于接受调解,与职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企业按时将应付职工的50多万解除合同赔偿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
转自泰山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