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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没有书面协议法院支持吗(泰安借贷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96人看过举报

债务转移没有书面协议法院支持吗(泰安借贷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案情:经审理查明,借款人潘xx向原告王xx借款5万元,当日王xx支付潘xx现金5万元,潘xx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息2%,未约定还款时间。2012年经债权人王xx同意,潘xx、王xx与潘x达成口头债务转移协议,被告潘x为原告王xx出具承诺书一份。后经催要,被告潘x于2014年将36000元支付给原告。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债务转移时仅转移借款本金还是借款本息共同转移?2、被告偿还的36000元系偿还本金还是偿还利息?原告认为,债务转移时借款本息已共同转移,被告偿还的36000元为偿还的利息,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认为,债务转移时,王xx默认只要本金,放弃利息,归还的36000元系本金,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其主张的债务转移的内容为借款本息共同转移,偿还的36000为利息,应负有举证责任。现被告自认债务转移时仅转移借款本金,对借款利息是否转移,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所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债务转移时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依法计算支付

原标题:王xx与潘x债务转移合同纠纷肥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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