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法院仅用三天时间就成功调处了一起矛盾重重的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在立案三天后领到了医院的赔偿款50000元,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2012年3月27日,原告樊某因高热、昏迷、抽搐入住被告泰安市某医院ICU科治疗,病情好转后,于2012年4月3日转入该院中医科,继续治疗。后出现双下肢肌力减退,口底皮样囊肿,脊椎错位等并发症,樊某家属认为是医院使用激素过量和治疗措施不当导致。医患双方因医疗过错的程度和赔偿费产生分歧,矛盾一度激化。2014年1月17日,樊某诉来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
我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考虑到患者家属多次到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上访,影响较大,主审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本着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原则,靠上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由于原告家庭困难,行动不便,法官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协商,一起到岱岳区满庄镇原告家里做调解工作,耐心向双方解释相关的法律和医学知识,使得双方对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及相关的赔偿数额取得了一致意见,最终在1月20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樊某因本次医疗纠纷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被告泰安市某医院承担50000元。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立即督促医院准备好赔偿款项,并于20日当天,会同医院工作人员及时把款项送到原告手中,医患双方均表示满意。一起矛盾尖锐、影响较大的医患纠纷在法官的努力下化解于无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转自泰山区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