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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不幸坠亡 法院判定作人过失需担责

2015-10-20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862人看过举报

“身怀绝技的蜘蛛人”唐某在高楼外作业时,因空调外机、固定支架与墙体发生脱落,从四楼摔下经治疗无效后死亡,业主吕某被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唐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34318.68元。吕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吕某又撤回了上诉。

唐某是一名家电维修工,与妻子共同经营“唐某家电维修部”有近三年的时间。 2012年4月26日上午,唐某接到甲公司职员覃某的电话,告知甲公司的董事长吕某家需检修空调。当天中午,唐某在检修该房屋空调外机的过程中,因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该房屋外墙上的空调外机、固定支架与墙体发生脱落,唐某从空中坠落至二楼平台受伤,荣昌县消防大队到场后将唐某从二楼救下,将深度昏迷的唐某急送县人民医院救治。

在唐某住院期间,甲公司派出黄某、秦某等人两次送去人民币各10000元,交付唐某家属李某,随后拒绝再承担医药费用和进行赔偿。

2013年2月7日,唐某在荣昌县人民医院医治无效后死亡,其家人向荣昌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吕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04723.70元。

荣昌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吕某找人来其家检修空调,该行为系吕某的私人事务并非职务行为,与甲公司业务无关联,甲公司与唐某未产生关系,故驳回了吕某家人对甲公司的起诉。同时,唐某是以自己的技术和能力为吕某检修空调机,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因此,唐某与吕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唐某在检修空调过程中,因唐某未取得高空作业执业资格证,在没有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吕某选任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唐某为其检修空调机负有选任过失,同时,吕某对承揽人唐某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并负有告知外墙及固定的支架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在唐某独自一人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告诉外墙上固定的支架及墙体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让唐某进行高空作业,存在过错。

据此,荣昌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由唐某本人承担60%的主要责任,吕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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