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白内障手术后并发症为患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所致医院没有责任的案例
原标题:白内障手术后左眼失明 患者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万 来源: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白内障手术后眼睛失明,枟女士认为责任在医院,故将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要各项补偿20.1万元。8月19日记者获悉,近日七里河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驳回枟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28日,左眼模糊已一年有余的枟女士,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5月30日入院后,医生为枟女士做了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由于手术中枟女士玻璃体出血,医院又为其实施了玻璃体切除术。术后第三天,枟女士的左眼再次出血。6月12日,该院为枟女士实施了左眼环扎+玻璃体切除术,病情趋于稳定。6月19日,在做出院检查时,枟女士左眼治疗结果为治愈。考虑到枟女士同时患有2型糖尿病,医生在出院医嘱中要求其继续点眼药,控制血糖,周四门诊复诊。但是,出院后不久,枟女士的左眼就失明了。枟女士认为其左眼失明是医院手术所致,故将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20.1万元。
审理中,枟女士与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均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法院依法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枟女士所患疾病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枟女士在该院的诊疗过程中,其左眼反复、多次出血的原因主要系其所患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书送达后,枟女士认为该鉴定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鉴定。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枟女士白内障术后效果不好的原因是术后并发症,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里河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对枟女士的失明原因结合病情分析得透彻、具体,其结论客观,法院予以采信。枟女士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依法不予准许。故枟女士要求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