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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开放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但医院在产前检查的注意及重视方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的案例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 |345人看过举报

不是开放性脊柱裂脊髓脊膜膨但医院在产前检查的注意及重视方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标题:孟xx等与北京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xx、夏x、夏xx申请对被告医院对夏xx、孟xx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与夏xx的病情加重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夏xx的畸形不具有致命性,且病情在出生后逐渐发展明确,其所患疾病不符合卫生部颁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中应当检出六种致命性发育畸形(包括开放性脊柱裂)的病情特点。结合患儿后续就诊病历资料,就患儿所患疾病而言,其腰骶部皮肤完整、脊柱裂发生于腰5平面以下,且系出生后逐渐发展明显,加之产前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及相关影响因素,医院在产前发现患儿病情具有明显的困难性。医院在对孟xx 的医疗行为中,在产前检查方面,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单的记录较为简略,仅在各脏器“检查”处进行“√”标注,但未对各脏器超声所见(如脊椎骨的走向与排列等)进行相应描述;在对患儿夏xx的医疗行为中,未见患儿出生后肌力的相关记载,在患儿出院后2012年5月22日的门诊检查方面存在不全面。以上说明医院的医疗工作存在过错,其中在对患儿出生后肌力及门诊检查方面的过错对于患儿病情的及时发现、诊断及治疗具有一定影响,故与患儿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意见:医院在对夏xx、孟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夏xx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B级。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依本院要求,回函答复本院:若医院在产前检查方面存在过错(如患儿畸形类型为必须检出等),则医院侵犯了患儿母亲的优生优育权和知情选择权,导致缺陷儿出生。就本案而言,在针对产前检查方面,患儿所患疾病属于先天性发育异常,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从学术上分析,被鉴定人所患疾病不符合卫生部颁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中应当检出六种致命性发育畸形(包括开放性脊柱裂)的病情特点;医院在产前发现患儿病情具有明显的困难性;医院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单的记录较为简略。故该中心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在产前检查方面),该过错对于本次鉴定评价医院在产前畸形筛查的注意及重视方面和本次医疗纠纷的发生均具有不利影响。

本院认为:原告孟xx的产检、分娩和夏xx的脊髓脊膜膨出检查、治疗之间前后延续,有紧密的联系,现孟xx、夏x、夏xx在本案中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共同提起诉讼,并无不妥。本案,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认定被告医院在对夏xx、孟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夏xx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评定为B级。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部分载明:夏xx所患疾病不符合卫生部颁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中应当检出六种致命性发育畸形(包括开放性脊柱裂)的病情特点;医院在产前发现患儿病情具有明显的困难性;医院在对孟xx的医疗行为中,在产前检查方面,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单的记录较为简略。故鉴定结论中医院对孟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系指产前筛查超声报告单的记录较为简略,医疗工作存在过错,并非指医院未筛查出夏xx所患疾病,该过错并未对孟xx、夏xx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孟x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鉴定,医院在对夏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夏xx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因对夏xx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比例,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夏xx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其提交的票据原件,扣除治疗其他疾病的花费后予以确定。原告虽未提交夏xx的住院费收据原件,但该复印件记载的出、入院时间和住院病案记载时间一致,且原告提交了夏xx的住院费报销凭证,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原告关于夏xx住院费收据原件已由报销单位收取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原告虽未提交夏xx需配备矫形器具的医嘱,但综合考虑夏xx病情,本院认定该支出系合理支出,医院应予赔偿。夏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根据夏xx的住院期限酌情予以确定。夏xx的护理费、营养费,原告虽未提供证据,但综合考虑夏xx的年龄及病情,本院酌情确定相关数额。关于交通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全部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意见,法院可以认定航天总医院的过错给夏xx在精神上造成损害,故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法院将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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