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强律师网

执业以来成功办理数百起各类民刑事案件.共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IP属地:山东
马家强律师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马家强律师

08:30-17:30
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8:30-17:30

  • 执业律所:山东儒商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7921144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岱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例

2016-08-12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010人看过举报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岱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例

原标题: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0月4日11时许,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丙因琐事在本村中心大街上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石头将陈某丙鼻子砸伤。经鉴定该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等2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庭审辩称其没有殴打陈某丙。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0月4日11时许,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村,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陈某丙因琐事在本村中心大街上发生争执,厮打过程中陈某甲用石头将陈某丙鼻子砸伤,造成陈某丙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该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甲虽庭审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足以证实陈某甲因纠纷用石头砸伤被害人鼻子,上述辩解不予采信。陈某甲庭审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且拒绝对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岱岳区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例 原标题: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泰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7921144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71139

  • 昨日访问量

    83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家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