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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泰安市xx奶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泰山区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2016-08-11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545人看过举报

xx与泰安市xx奶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泰山区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原标题:杜xx与泰安市xx有限公司、谭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杜xx与被执行人泰安市xx有限公司、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x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xxxx)泰山商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xx与泰安市xx奶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泰山区法院强制执行案例 原标题:杜xx与泰安市xx有限公司、谭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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