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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离婚律师告诉你:以夫妻一方名义刷信用卡贷款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2026-02-22

发布者:马家强律师|时间:2026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159人看过举报

阅读提示:本案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又起诉法院要求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分割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有需要的泰安市民可以了解到离婚之后也可以对之前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处理的债务进行分割,以夫妻一方名义办理信用卡、网络贷款的钱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还款后能不能找另一方要求承担等知识。

基本案情:刘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均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双方无其他纠纷。诉讼过程中,刘某述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因经营公司及其他借款产生债务,以刘某名义贷款、刷信用卡、分期等方式进行偿还,离婚时经双方结算夫妻共同债务33万元,33万元的债务为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卡分期,银行贷款20万元,借赵某乙1万元,借刘某乙4万元;赵某述称33万元的债务为借郑某10万元,银行贷款20万元,借赵某1万元,原告曾说借用其母亲的2万元,33万元的债务包含信用卡债务。法院认为,刘某与赵某对33万元的共同债务范围表述不一致,但赵某认可刘某主张的共同债务中包含银行贷款20万元、赵某乙1万元及信用卡债务,故对双方无异议的债务,本院认定刘某已偿还XXXXX元,赵某应支付刘某XXXXX元÷2。关于刘某主张的2024年9月之前偿还的信用卡款项,因刘某甲与赵某甲于2024年9月XX日协议离婚,刘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已偿还的债务进行约定,赵某亦未明确表示同意支付刘某婚内已偿还债务的一半,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某主张的偿还刘某乙40000元借款,赵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刘某甲仅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证实转账系偿还共同债务,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有其他证据可另行主张。

泰安离婚马律师建议:如果你正处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已经离婚但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没有处理完毕,不知道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能不能让另一方承担还款部分,离婚中不明白的问题或者需要我代理离婚案件都可以联系我。

    原标题:刘某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肥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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