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婚姻诉讼案件中,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几种特殊情况下的财产分割问题:
(1)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如何认定主要取决投保时间,投保资金来源,保险的险种等因素。如果是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包含意外险等具有人身保险性质的险种,以共同财产所缴纳个人保险费,保险金额是否应当分割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争议较大。
(2)财产性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夫妻一方取得公房或铺位的承租权,因该权利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一般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3)军人复员费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4)彩礼礼金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恋爱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含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所以,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归受赠人所有。
(5)公积金
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公积金问题时,公积金亦属于可供分割共同财产之一,根据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进行计算分割。但由于公积金的提取受到政策或其他因素限制,所以可以由一方根据拥有的公积金差额来给对方补偿。